一、主附隨義務的概念是否有明確規定?
我國法律上沒有對主附隨義務的概念做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有哪些?
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征: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于私法范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隨附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1)通知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協助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保密義務,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6)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附隨義務在日常生活當中是很常見的,類似于我們到菜市場去買魚的話,魚販幫助買方殺魚就可以看成是附隨義務,諸如此類的情形。正因為附隨義務充滿了不確定性,所以,主要還是應該關注一下主合同,主合同當中約定的應盡義務才是最重要的。
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
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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