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有精神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要件,只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司法實踐中的關鍵。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主為有精神損害事實的存在。
內在的精神損害,即通過受害人本身的自然反應和外部表現來反映,如侵害和為使受害人內心悲痛,精神失常等。
外在的精神損害,即通過社會的不良反映來反映,如侵害和為使受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名譽、評價降低等。
2、精神損害的違法性。侵權人的和為必須違法,是精神損害基本條件。即是只有作為的違法行為才能是精神損害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則不屬于精神損害和為。同時,精神損害行為侵犯的內容必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否則不得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違法和為與精神損害賠償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4、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過錯是侵權人在從事侵害他人人身權時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認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注意合理區分故意和過失,是掌握對侵權行為人懲罰輕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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