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某市是著名的避暑勝地,當地的居民一到夏季就以為游客提供避暑產品或者避暑服務為主要生活來源,由于每年的游客越積越多,當地的經濟效益可見一斑,但是由于很多都是無照經營的小販,所以每年流失的稅收也不在少數。
當地某地段屬于無照商販的聚集地,于是該市政府以“儲備旅游土地,發展旅游城市”為由將該地段的房屋進行征收,并發布了征收決定。而該地段的居民認為,政府征收的理由不合法,名為發展旅游城市,實為取締居民的業余額外生活來源,所以大多數居民對此征收決定都持抵觸的情緒。那么土地儲備是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理由嗎?
具體解答:
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儲備土地”并不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列舉的五種情形,同時也沒有其他的法律、法規將土地儲備規定為公共利益。
當然,如果是為了舊城區改造,也必須符合舊城區改建的特殊規定,但本案中顯然不是如此,因此市政府是不能以土地儲備為由進行征收的。
相關法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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