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由此推斷出,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量定必須客觀化。此“評定客觀化說”最早由學者王*鑒提出。
賠償數額評定客觀化首先表現在,應當考慮賠償數額量化的那些主客觀因素,《精神賠償解釋》確定了六種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因素和其他因素。我認為,從司法實踐的分類來看,那些主客觀因素可歸納為必要因素和因素兩類。
所謂必要因素或稱必要情節,是指、判例和司法解釋所作出的影響賠償數額的主要客觀情節,如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確定賠償責任的幾個法定因素,應認為是列舉了必要情節。必要情節主要有:(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故意過失,或是推定過失?過錯大,賠償責任亦大。在法定或特定情況下,推定行為過錯和無過錯,也應作為承擔責任的要件;(2)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場合、范圍等,侵害行為情節惡劣者,賠償責任亦大;(3)侵害所產生的后果,根據損害后果的輕重,可確定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大小,侵害后果包括侵害行為所產生的影響,該影響的大小,亦可作為確定賠償責任大小的理由;(4)侵害人的營利情況,營利多者,賠償責任亦大,必要時予以收繳;(5)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小平,法定情節之外的其他因素,也可能成為必要因素。
所謂參考因素或稱酌定情節,是指除必要因素以外,案件中客觀存在,由人民法院靈活掌握,酌情參考的客觀因素。這些因素有:(1)當事人主體類別,如系知名人士或法人、報刊雜志等組織與一般公民致人精神損害會造成不同后果,可能會影響賠償數額高低幅度;(2)受害人身份、資歷、地位等情況與精神損害程度有關,可能影響賠償數額高低幅度;(3)侵害人的認錯態度和受害人的諒解程度,可能加重或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4)當事人雙方的狀況。
賠償數額評定客觀化的另一個表現是,隨著人類社會不斷進步,權利人法律意識的是日益增強,人格價值和精神利益越來越受到尊重,賠償數額會隨著這些客觀情勢發生變化,呈現出不斷增大的走向,但仍應審時度勢地限定在一定數額之內,換言之,賠償不能太高。因此,國內有學者提出適當限制原則。所謂適當限制原則,我認為是這樣的一種規則,即法官根據案情,依自由心證裁量,在一個最高限額指導下,基于對無形損害的補償、撫慰、懲戒等社會功能,酌定案件的相關因素,限定一個適當的數額,只要能夠達到合情合理又合法,當事人雙方息訴的目的,就可視為賠償數額基本上達到了“適當”的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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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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