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自然血緣關系,而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表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時才等同于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擬制血親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贍養、析產、繼承等糾紛當中,證明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存在至關重要。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必須有證據證明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子女未成年。
這是《婚姻法》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后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對于這一事實,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結婚證,子女的戶口本、身份證來證明。
第二,需要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雖然如前所述有觀點認為判斷標準是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但單純的給付一定錢財,而不在一起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任何關心照顧、培養,不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系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的真實含義。
對于這一事實,需要有雙方的財物往來證據,鄰居的證人證言,繼子女的日記本等一切能夠證明的證據
第三,需要有證據證明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對于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另外,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
對于這一事實,再婚夫妻的婚姻存續長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聯系等證據可以來證據。
總之,來證明繼父母子女關系存在時,需要證據繼子女未成年,雙方有撫養的事實,撫養事實存續時間較長。對于這些事實,需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學籍、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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