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侵權應該如何維權
在很多網絡侵權事件中,當事人受的傷害顯而易見,但網絡侵權者具體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和渠道進行侵權,遭遇網絡侵權后如何主張權益,卻很少有人清楚。
網絡侵權案件包括利用網絡進行的名譽侵權、商譽侵權、電子郵件隱私侵權、個人信息侵權、網站經營者隱私權保護、中間服務商責任、垃圾郵件侵權、利用木馬等程序的侵權等等。也就是說,不僅僅是“艷照門”事件,其他類型的如上所述的侵權事件,都屬于網絡侵權。
市民一旦遭遇網絡侵權,應立即固定證據,并積極主張權益,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偵查處理。如果侵權人涉嫌嚴重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偵結后,可以由國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一些利用網絡進行的情節不太嚴重的侮辱、誹謗案件,如有明確證據,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向公安機關報案,還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證據的率先取得和固定都十分重要。因為對網絡上發生的民事侵權案件與一般的侵權案件取證是不同的,都要證明其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旦不注意證據的固定,滅失后再主張權益則很難。
例如,有人在網站的論壇里看到了被人謾罵的帖子,但由于發帖人匿名上網,而當事人又無法查證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難向法院起訴,無法追究其責任。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要求網站刪除這一謾罵他人的帖子,如果網站在知情情況下拒不刪除,就構成共同侵權,當事人可主張由網站承擔責任。
二、什么是網絡侵權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絡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三、網絡侵權的類型
1、網上侵犯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絡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并不是虛幻的,是依賴于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絡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絡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
2、網上侵犯著作權
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
(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隨著網絡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絡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制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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