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學習時,我們對“患有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認識不一,有的說是“那就是醫學一句話”,也有人說“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也是有所指的”。請問,對這一規定應該如何理解?
評析: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患有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边@是從法律上原則的規定。所謂“患有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治愈的花柳病(也稱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未治愈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反應性精神病等)和白癡癥等。
婚姻法之所以作出這一規定,是因為這些患者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無性行為控制能力,婚前不能正確處理,婚后不能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有的還會將疾病傳染給對方,遺傳給后代。為了夫妻雙方和子孫后代的利益,從民族健康和整個社會考慮,禁止上述疾病患者結婚是十分必要的?;加猩鲜黾膊?,如經醫院檢查并出具已治愈的證明,則可允許結婚。如果有意對另一方結婚當事人或者對婚姻登記機關隱瞞上述疾病,則視為違反婚姻法,已騙取的,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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