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具有很強的交互性,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幾乎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在網絡上與任何想要交流的對象發生聯系。因此,發生侵權的機會大大增加,呈現出與傳統的侵權方式不同的特點:
1.網絡的開放性決定了網絡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
由于網絡是一個巨大的虛擬空間,理論上講其范圍可以是無限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也無需懂得編程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和欺詐行為,如抄襲網絡主頁內容、網絡侵害名譽權、實施合同欺詐等。
2.取證困難大,侵權主體難以及時查明。
傳統的侵權方式一般是通過易識別的方式,諸如說、寫等方式傳播侵權內容,從而也易為被侵權人察覺。而網絡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要認定行為人無疑是大海撈針,因為網友們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實身份。在網絡上實施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難以及時查明,也就談不上如何讓其承擔責任。由于受“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和取證的經濟性原則的限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證的程序。因此,對于被侵權人來說,要追究侵權者的責任也就將付出比損害更多的代價。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絡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
3.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
這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盤盜版首先要進行印制,然后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后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絡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借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絡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絡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絡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并以E-mail或其他超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展。
民事案件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按照傳統的管轄理論,對國內侵權糾紛的管轄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是指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事實存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情況,侵權行為實施地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網絡侵權作為一種新出現的侵權類型,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由于網絡侵權發生在一個無國界、無地域,虛擬卻又客觀存在的網絡世界,決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權的特性,因此,在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上存在著多種理論:
1.新主權理論。
認為在網絡空間正形成一種全球性市民社會,這個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規則,完全脫離于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絡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了。筆者認為此理論過分夸大了網絡的獨立性,否認了網絡是社會的網絡,割斷了網絡與現實的聯系,并不可取。
2.技術優先管轄論。
此觀點認為由于網絡發展的不平衡性,像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區的網絡發展較快,網絡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絡侵權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違反了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原則,剝奪了其他法院的部分審判權,這對享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顯然有失公平。
3.網址作為新的管轄基礎論。此理論認為網址存在于網絡空間中,其在網絡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而且在一定時間內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因此網址可作為新的管轄的基礎。筆者認為,從維護法的穩定性出發,尚無必要以犧牲法的穩定性為代價來創設新的法條。
4.管轄相對論。
網絡空間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極洲一樣,應在此領域內建立不同于傳統規則的新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并將其法律適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在網絡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的聯系在相關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絡手段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過是新主權理論的翻版。
5.傳統管轄理論。
此理論堅持傳統管轄理論的適用,認為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筆者認為以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雖然可行但不盡合理。因為在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與原告往往相距甚遠,原告為了挽回損失而涉訟,必將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保護弱者是當今世界民事立法的主流,也是法律的主要任務,侵權行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民事主體利益不受侵害,給予受害者充分的法律救濟。如果生硬地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給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制造障礙。
筆者認為,
(1)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在網絡侵權案的管轄中并無實際意義。因為行為人如果適用的是帶內置的MODEM的便攜式計算機來實施侵權行為的話,他可以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上網,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經常變動。即使能夠獲取電腦的物理空間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僅僅是一臺電腦,電腦本身并不能實施侵權行為,而只能由操作這臺電腦的人來實施行為,電腦不過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如果這臺電腦屬于某單位、某網吧或位于其他公共場所,則未必能查實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即使該電腦屬于某公民個人所有,但從證據學的角度看,也不能必然得出該電腦主人就是侵權行為人的結論。
(2)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則更加困難。比如說一則攻擊性言論沒有任何人點擊查看,則沒有侵權結果的發生;相反,如果遠在美國的某網民看到了這一消息,則侵權結果在美國發生。一則極具煽動性的誹謗言論很可能在一夜之間傳遍Internet的每個角落,那么位于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數的網民都有可能看到這則消息,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如果我們還適用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為管轄原則,那么當事人實際上可以選擇全國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管轄權的理論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基于網絡而發生的侵權損害的賠償案件,不宜也不能按照侵權行為地原則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網絡侵權案件應當也只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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