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侵權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絡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保護措施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絡水軍進行規制。
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工表示:“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規定》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作出規制,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過錯認定更加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發展迅猛,在信息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針對這些特征,《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規定》第十二條作出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于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侵權造成財產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責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臺規定,明確約束利用網絡公開他人隱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為。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但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責。
對于你提出的“網絡侵權規定”問題,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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