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這是因為血緣關系靠近的男女結婚,會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基因遺傳給下一代,給新生兒的健康以至民族的興旺帶來不利的影響。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是全血緣旁系血親、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是半血緣旁系血親,法律規定禁止他(她)們相互結婚。異父異母兄妹的情況不同,兄妹問沒有同一個血緣關系,他和她兄妹相稱,是由于各自的父母親而形成的。從血緣關系上講,同無血緣關系的普通公民一樣。因此,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結婚,法律上來作禁止性的規定。
養兄妹姊弟可以結婚嗎?
養兄妹、養姊弟可不可以結婚,要看相互間有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舉例來說,王-忠的父親同柳*芳的母親王-霞是親兄妹,王-霞同柳某結婚生女兒柳*芳。后來,王-忠、柳*芳先后被李*君夫婦收養,改姓李,叫李-忠、李*芳,形成養兄妹關系。若從該兄妹原姓氏看,一個姓王,一個姓柳,可以結婚。若從兩人的血親關系看,李-忠、李*芳是同出于祖父母的血緣親屬,即姑表兄妹,屬于法律上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據此,這一對養兄妹如果要求結婚,在法律上是不準許的。換言之,如果在養兄妹養姊弟間不存在直系血親關系,也不存在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也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等情形,他(她)們結婚不會對下一代有不良影響,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就可以申請登記結婚。
養女同養父間沒有血緣關系,他們可以結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自成立之日起,養父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這就是說,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在法律地位上和效力上講,是同女關系一樣的。法律上是禁止父母輩份的人同子女輩份的人結婚的養女間雖然沒有自然血親關系,排除了結婚對下一代子女的不良影他們在法律上仍屬禁止結婚范圍內的人。所以,養女同養父間是不同樣的道理,養子同養母間也是不準結婚的。另外,從我們中華民倫理道德觀念來說,這樣作不妥,也為民間習俗所不容。對當事人一直以父女相稱的關系,母子相稱的關系,驟然間變成夫妻關系,稱呼,這在各自心靈中也是難以消除那已經建立的父女、母子感情份觀念的。所以,盡管現實生活中有的收養關系當事人間萌發了結還是應當放棄這種愿望,另擇配偶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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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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