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名譽侵權判決書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鼓樓區。
委托代理人徐某,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鼓樓區。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錢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xx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錢*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某某磚家網”轉帖自“某某水利網”,題為《某某大學一教授被指涉嫌剽竊》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一),更新時間為2008年4月14日,文章錄入為admin。該文主要內容為:“近日,在水利專業的‘老大哥’某某大學BBS上一名為SUREDLOCK的網友爆出某某大學一教授(博導)在一企業兼職,后將該企業的火炬計劃成果以學校的名義申請專利,并私下將該專利轉讓給其他企業。同時還將該成果的核心技術以論文的形式公開發表。該企業現已經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該帖子一貼出便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爭議,有人懷疑發帖人所述的是否是事實,也有人懷疑發帖人的身份,甚至也有人拿學校榮譽感出來說事,以下摘錄該帖的部分內容和回復:……好像是一個博導出去兼職,和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公開任何技術秘密,結果把人家火炬計劃成果拿回來以學校名義申請專利,并沒有通過學校私自轉讓給其他單位獲利。同時又發表多篇論文公開對方機密和剽竊核心技術……”
2、“某某磚家網”轉帖自“某某水利網”,題為《當剽竊已成習慣》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二),更新時間為2008年4月14日,文章錄入為admin。該文主要內容為:“近期,關于學術造假、論文抄襲的舉報不勝枚舉,全國多所名校相繼卷入學術造假事件。08年3月,筆-者在某某大學的《河風海韻》論壇發現一個標題為《某某大學怎么又因剽竊被起訴》的帖子,發帖者稱某某大學某教授、博士生導師利用他人的火炬計劃成果申請專利,并私自轉賣給其他單位。該帖子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某某大學是一所擁有悠久歷史,以水利為特色,工科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但是,某某大學在學術上屢屢發生抄襲、剽竊等事件,前有2003年的外國語學院院長劉*民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后又有……,現在又出現剽竊事件。人們不禁要問,難道某某已經形成習慣性“剽竊癥”?難道這就是“獻身、求實、負責”的學風?某某人是怎么了?……”
3、“某某磚家網”轉帖自“某某水利網”,題為《某某又曝剽竊丑聞》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三),更新時間為2008年4月11日,文章錄入為admin。該文主要內容為:“2003年8月,某某大學外國語學院院長劉*民教授被指剽竊他人學術成果……。2008年3月,某某大學的《河風海韻》論壇又曝出某某大學某教授、博士生導師利用他人的火炬計劃成果申請專利,并私自轉賣給其他單位。該爆料文章一貼出就引起爭議,有人質疑消息的來源和可信度,也有人質疑是否是爆料者別有目的。為此,筆-者專門做了相關調查。據調查了解,文章所稱的教授姓王,于2003年至2006年期間受聘于xx某建材公司,主要從事擋土塊、護坡等混凝土產品的研究開發工作。據**洛克公司相關人員說,王教授在工作期間以主要負責人的身份參與了該公司“948”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火炬計劃申報,當中涉及到該公司的幾項專利。王教授在離職前2個月時以某某大學的名義申請了與該公司專利幾乎相同的專利,只是在某些細節方面做了些許的改進。期間,還將該公司未發表的論文以其個人名義發表。在該公司發現王教授申請專利的事情以后,主動找到王教授商談事情的解決辦法,但王教授說專利已經轉賣給青島一家建材公司。于是該公司便將某某大學以及王教授起訴至xx中級人民法院,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4、“某某磚家網”上題為《某某大學一教授申請專利涉嫌剽竊被起訴》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四),更新時間為2008年4月11日,文章錄入為admin。該文主要內容為:“近日,某某大學和其一教授因涉嫌專利剽竊xx某建材有限公司火炬計劃成果而被起訴至xx中級人民法院。訴狀稱某某大學某教授、博士生導師于2003年至2006年受聘于xx某建材公司……。經了解,該教授在受聘于公司之前從未從事砌塊和與砌塊相關的研究工作,以其為主要設計人的“互嵌式砌塊”的專利中主要的技術要領均為從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相關資料、實驗數據、工程實例等中獲得。雙方解除合同之前,該教授申請“互嵌式砌塊”明顯是有目的的行為。而且從雙方的專利中可以明顯看出兩個專利的技術特點相同相近的地方。對于這種行為,不論是侵權還是剽竊都是對某某大學這一知名學府名譽上的損害……”。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利用“某某水利網”侵權的事實,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在其保全證據公證后曾向被告提出交涉,以及在其交涉后該網站上仍有涉案文章可為公眾瀏覽。現“某某水利網”已經關閉,涉案文章已無法查閱、瀏覽,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網站系原告開辦,故原告主張被告利用該網站侵犯其名譽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巖土論壇”、“水利工程網”、以及xx工業大學BBS發布涉案文章,侵犯其名譽權的事實,因上述網站并非被告開辦,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具體發布者系被告工作人員,故原告關于該部分事實提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至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鼓樓分理處;賬號:0334010590400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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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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