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殺,是指對于問題藝人在媒體大環境內短暫的制約和引導,禁止在媒體上露面,停止一切演藝工作。以達到凈化文化環境,引導社會風氣,倡導主流價值取向中的正義良善的目的。
對藝人進行“封殺”是否合法
封殺,是指對于問題藝人在媒體大環境內短暫的制約和引導,禁止在媒體上露面,停止一切演藝工作。以達到凈化文化環境,引導社會風氣,倡導主流價值取向中的正義良善的目的。
對于“封殺”的合法性,各地區的法律規定不同。
香港地區對于“封殺”的法律依據在于“禁止令”。香港法院有權根據經紀公司的申請,發布“禁止令”,禁止被申請藝人進行一切演藝活動。
臺灣地區對于“封殺”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訴求以外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申請假處分。據此,經紀公司在臺灣地區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相關藝人申請假處分,已達到“封殺”目的。
而大陸地區對于“封殺”的法律保障主要在于《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上述規定對于“封殺”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經紀公司可以視情況通過合法途徑實施“封殺”,但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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