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糾紛如何解決訴訟難問題
針對網絡侵權可能出現的起訴難問題,《規定》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1、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第3條規定:“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確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
《規定》第4條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2)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的認定問題。目前,互聯網行業已經進入了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認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標準過嚴,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可能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自我審查過嚴,經營負擔加大,進而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不利于互聯網的發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標準過寬,則會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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