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規定,結婚須具備如下法定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上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當事人、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對他方進行強迫、包辦或干涉。當然,法律并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關心,對當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但是,是否結婚最終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同時,也當然地反對買賣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等影響男女雙方意愿的各種行為;因為這是與婚姻的基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相違背的,也是婚姻法第3條所明確加以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此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雙方未辦理手續而當事人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審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對該請求應予以支持。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凡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根據婚姻法第50條規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基于本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可以對法定婚齡作變通性規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條、第3條對一夫一妻制、禁止做了明確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指出:已有配偶的,不予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雙方都是無配偶的人。無配偶是指未婚、喪偶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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