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將個人信息在網上傳播,導致被傳播者的個人安-寧遭到破壞,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規定,存在侵犯公民隱私的問題。把隱私權納入人格權保護范圍,一方面使公民明確個人的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維護隱私權的自覺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動法制建設。另一方面使司法、執法機關有法必依,不僅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對原有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義
人肉搜索,是一種以互聯網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對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個甄別真偽,部分又基于通過知情人匿名或公開“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眾運動。“人肉”一詞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區別于基于算法的傳統機器搜索。
一般來說,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這個事件可以是犯罪行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違反法律,但為主流道德觀所憎惡的行為(如丈夫婚外戀導致妻子自殺),甚至只是一個不合常理的事件(如很黃很暴力的事件)。事件發生后,相關人或對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網絡論壇上發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資料,號召網民幫助查出該人的身份和詳細的個人資料。而響應者通過互聯網、人際關系等手段,尋找到更多的資料,并以總結形式再次發布于網上。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2006年3月天涯虛擬社區之“娛樂八卦”論壇對網絡名人“毒藥”的調查。當時在各大網上社區廣泛流傳“毒藥”為高官許*友之后,數名天涯網友對“毒藥”發起了互聯網上首次基于互聯網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動,“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條狗”,從此徹底改寫了互聯網匿名的歷史,造成了巨大影響。
案例一:
死亡博客事件
2008年1月9日,天涯論壇一位網友在瀏覽到姜-巖的MSN空間后,在“天涯八卦”義憤發帖,標題為《看到一個MM自殺前的博客因為小三……她從24樓跳下去了,好慘》,帖子全文轉載了姜-巖自殺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個自稱姜-巖的朋友的朋友的網絡友發了題為《哀莫大于心死,從24樓跳下自殺MM最后的BLOG日記,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帖子中寫道:“從張*然3377事件,到年底**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殺的姜-巖,小三的話題一次一次出現在視野里。而我們,除了譴責之外,其他,再也無能為力?!?008年的第一場網絡風暴由此展開。網友在漫罵譴責之后,動用了所謂的“人肉搜索”。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詳細資料,在網上號召其所在行業驅逐他們,激動的網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門口用油漆寫下了“逼死賢妻”等字樣。很多網友將此事鬧到王-菲的單位,王-菲因此遭到辭退,其他單位一遇到王-菲求職也退避三舍。王-菲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騷擾,門口被貼滿誣陷恐嚇的標語。王-菲請求法院判令大旗網、天涯社區、北-飛的候鳥3家網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譽權,消除不良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自己的工資損失、精神損失共計13.5萬元。
案例二:
南京市江寧區原房產局局長周*耕因2008年12月份對媒體說了一些被視為不當的言論后,引起各方批評質疑。網民隨之開動了所謂的“人肉搜索”引擎,經在網上搜索發現,周*耕抽1500元人民幣一條的“九五至尊”香煙,戴價值10萬元人民幣的名表。12月底,當地政府免去了周*耕房產局局長的職務,隨之對他展開了調查,取得了階段性進展,初步掌握其涉嫌嚴重違紀的證據。江寧區紀委日前決定對周*耕進行立案調查。周*耕是繼溫州赴美旅游團的官員,深圳涉嫌偎-褻少女的林*祥之后,經網民搜索而曝光落馬的又一名官員,顯示了中國網民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肉搜索發揮政治作用的強大力量。
互聯網給大家提供了一個可以自由表達的平臺。但也給人們帶來了諸多困惑。以“剝光”為終極目的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群情激憤下的一把雙刃劍。當這把雙刃劍被成千上萬的網民以道德之名舉起,并且頻頻奏效之時,我們有沒有想過,下一秒鐘,你也許會成為“人肉”的一員,也可能被“人肉”。不可否認,廣大網民的最初動力是道德感和良心,其心頭之恨固然得到了宣泄,但如果他們只是對此事發表議論,那是言論自由的體現,無可非議。而他們卻將個人信息在網上傳播,導致被傳播者的個人安-寧遭到破壞,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規定,存在侵犯公民隱私的問題。這已經不僅僅是道德約束的范疇。
二、人肉搜索的合法性思考
一方面,網民進行人肉搜索,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同時也是在行使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他們的監督權,“網民也是公民,他們在網絡上搜索一些東西并予以公布的時候,就是在行使一項權利,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也就是對一些政府官員的日常行為、言論進行監督”。
中國官員如周*耕和林*祥等被人肉搜索,跟普通老百姓如王*健等被人肉搜索是兩回事,官員本身都是公共人物,必然失去相當部分的隱私權。被關注的人,他不論是作為一名官員,還是他引發了一個有公共性質的事件,在這個過程當中有一個隱私權的讓步,他應該就是讓出這些隱私權來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評判。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導致普通老百姓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個人資料被廣泛公布。侵犯其隱私權,這就與法律相抵觸。
在這種情況下,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獲得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根據這一條例,今后,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機。
因此,我們在看到其積極的一面,諸如曝光腐敗、造假等不良社會行為等,同時,我們也更應該反思它不理性的一面,如過度暴露個人隱私,侵害他人隱私權的事實。
尤其是如果網民在網絡上公布的情況不實,則可能構成誹謗而侵害他人名譽權。但是與散布虛假信息損害名譽不同的是,如果這些事實是他人不愿意被披露出來的隱私,那就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評: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侵害名譽權和隱私權的責任構成是不同的。所以揭露事實在許多情況下,可以作為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但不能作為侵害隱私權的抗辯事由。)
現實生活中,受害人的通信秘密權以及個人生活安-寧權受到他人的破壞侵害。家里經常在夜里接到騷擾電話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范疇予以保護,涉嫌侵犯隱私權的官司,通常只能牽強附會地以侵犯名譽權、肖像權或姓名權等為案由立案審理,這種張冠李戴的司法解釋令人匪夷所思。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社會發展給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1]。
三、完善隱私權保護體系
(一)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人格權,使得隱私權保護有法可依
學界已做了較為充分的論證,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兩個草案均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立法,并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內容、制裁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熟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作為現代社會中一項非常重要的人格權,甚至可以說,隱私權的發展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因為現代社會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對政府的行為越來越要求公開透明,而對個人的隱私越來越要求強化保護?,F代社會是公民社會,要求越來越注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2]。
實踐中,我國通常是把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范圍予以保護。這種將隱私權歸入名譽權加以間接保護的方式在訴訟上極為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隱私權的保護。名譽權所關注的是與民事主體名譽有關的事實表述是否真實及評價是否適當,而隱私權所關注的則是民事主體的私人生活安-寧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這種做法本身是有缺陷的。
如王*健訴商都網侵權案,法院判決的依據就是該條之規定。認定構成對原告,也就是被人肉搜索對象名譽侵權。其依據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很顯然這一解釋是將隱私權置于名譽權的保護范圍之內,為實踐中保護隱私提供了依據。我們認為,網友對于王*健隱私的泄露,并未構對其名譽的妨害。這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侵害行為,而且在受害人名譽未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也因將隱私納入名譽的范疇而允許受害人要求恢復名譽,這顯然是不妥的。
隱私權乃是人身權的主要組成部分,把隱私權納入人格權保護范圍,一方面使公民明確個人的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維護隱私權的自覺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動法制建設。另一方面使司法、執法機關有法必依,以法律強制手段制裁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實現對公民人格權的深層次保護。這樣不僅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對原有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目前我們正在制定民法典,應該貫徹以人為本,充分體現對個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尊重與保護的精神。人格權保障了人的尊嚴與人身的不受侵犯,而人的尊嚴與人身自由是實現主體其他民事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實現個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徑[3]。以人為本而非以財富為本,避免絕對的物質主義觀念[4]。
(二)明確隱私權的保護內容
隱私權是以隱私為客體的權利,隱私權的內容取決于隱私的范圍。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隱私觀念的提高,隱私權的內容也是在不斷豐富和發展著的。我們認為它應包括以下內容:
1.隱私保密權。如公民個人的病史、婚戀史、健康狀況、個人嗜好、家庭成員及親屬關系、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
2.私人生活安-寧權。如公民有權對其個人的信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其內容進行加密,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查閱,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窺探。
3.個人隱私使用權。公民有權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其隱私,并有權決定使用方式,任何人或組織不得非法干涉。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未經本人許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傳播個人信息的機構,必須保證該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預防該信息的濫用。
4.隱私維護權。公民對于自己的隱私享有維護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三)隱私權的限制
正所謂沒有絕對的權利,我們在強調隱私權保護的同時,也應該注意隱私權合理使用的問題,即“兩利相權取其重”。在這里主要是對特定身份主體、特定場合隱私權的限制。
1.隱私權限制分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權限制。
當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知情權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隱私權發生沖突時,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權進行適當的限制。政府官員應當是社會的表率,就一般社會公眾而言屬個人隱私的內容,諸如年齡、學歷、經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等,對于政府官員而言,這些個人情況是他們能否恰當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人們有理由認為,一個道德敗壞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員,是難以代表公眾,為公眾謀福利的。對政府官員隱私權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價值高于政府官員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正如法諺所謂“高官無隱私”。
恩*斯曾經指出,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5]。
(2)眾人物的隱私權限制。
我國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眾人物”的概念,但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卻被刪除;2002年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范*毅訴《東方體育日報》侵犯名譽權一案的判決中,首次使用了“公眾人物”這個概念,提出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眾人物應該容忍一定限度的輕微侵害”的觀點,并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贊賞。
當社會公民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發生沖突時,應進行對權利的協調與平衡。這種沖突在實踐中表現尤為明顯的是婚戀對象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如異性男女在戀愛中,各自均有隱私權和知情權,一方面有權隱瞞自己的隱私,另一方面又欲知對方的情況,尤其是以前的婚戀史和貞操資訊。這兩種權利都是人格權,主體均有權行使。那么應當如何協調呢?我認為應該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尊重對方的權利,二是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三是對知悉的對方私生活秘密應予保密,負有不得擴散、泄露的義務。
所謂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包括官員、歌星、影星、體育明星、科學家、藝術家、皇親貴族、戰犯和社會公敵等。
2.隱私權的限制程度。
對公眾人物隱私的不合理限制會不利于公共利益,那么公眾人物隱私的限制就應控制在合理限度內。公眾人物純粹的私人領域和空間隱私應受保護,為商業目的而利用其肖像、隱私以及惡意侵害其人格尊嚴的行為應當構成侵權[6]。
合理使用只能限于使用人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滿足公眾興趣,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使用人因主觀上存在某種程度的過失而疏于審查核實,也在所不問。而如果使用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明知所報道的并非事實而故意加害他人,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則不得援引公眾人物的理由予以抗辯。因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公眾利益的界限,屬于基于個人目的的惡意加害行為,故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于上面恩*斯的論述可以這樣理解:隱私只有當與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才不能視為一般意義上的私事,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他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相關為由而對其加以限制。同樣如果官員認為網民在網絡上公布的情況不實,構成誹謗,侵犯其隱私,他們完全可以使用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訴訟。
3.隱私權限制的意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對隱私權采取的合理使用,是基于以下目的:
(1)為了社會公益,同時也是國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公開他人的個人私事。政府官員作為人民的公仆,理應受到人們的監督。公開官員的品行或其財產收入情況,不構成對其隱私的侵害,使得公眾了解和監督官員的活動合法化。
(2)為維護自身或他人權利而在必要范圍公開隱私。例如,遭遺棄的子女尋找其生父母,知情人的披露就不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四)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1.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構成。即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1)侵害行為。(2)主觀上過錯或過失。(3)造成損害結果。(4)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形式。
3.對于侵害隱私權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注釋: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32.
[2]王*明.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及其對我國立法的啟示[EB/OL].
[3]黃立.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大學出版社,2002.90-91.
[4]薛軍.無形財產即無人格質疑[J].法學,2005,(2).
[5]馬克思恩*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95.
[6]王*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保護與限制[J].中州學刊,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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