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合同過期還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有兩種類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
如果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自然失效。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勞動者要在到期后主動提出續簽,否則視為續簽,這個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且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勞動者實際續簽,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視為續簽。過期超一個月后,可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仲裁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勞動者要在到期后主動提出續簽,否則視為續簽,這個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且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勞動者實際續簽,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視為續簽。過期超一個月后,可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仲裁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二、運輸合同的特性
1、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3、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4、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5、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于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因此,合同的有效期是有規定的,在合同到期之后,可以與簽約人商定,簽定后續的合同,這樣,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那么就可以有法律的保護,不會因此而引起糾紛,雙方也不會因此遭受利益的損失。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針對此問題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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