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回答:
“索賠”分延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兩大類。延期索賠的依據是合同條件有關條款。這些條款應規定承包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獲準延期完成工程。獲準延期對承包人非常重要,他可以減少或者免除因延誤而支付違約罰金的責任。承包人提出費用索賠一般有以下三類:第一,承包人遇到未能預料的惡劣實際情況或者障礙,而這些障礙或者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合理的在投標時所預見到的。第二,承包人不滿意監理工程師所確定的費率或者附加工作、額外工程的費用索賠。第三,承包人有權提出其他費用索賠,如遇到工程延誤、中斷,以致影響到工程進度,導致了有關費用的增加。費用索賠的條款應在合同中列明,主要有:合同文件內容的錯誤;發包人的風險造成工程的破壞;化石、礦石、文物的處理;為特殊荷載而加固橋梁;由于發包人委托的其他承包人行為而對承包人工作的不利影響;工程的剝露和開孔;工程的暫停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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