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法定期限內,如果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受害人有權根據《產品質量法》請求賠償。根據該規定,這個法定期限是指在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10年內。請求權是產品質量法賦予消費者的一種具體權利。
訴訟時效的概念:
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時間。《產品質量法》規定,受害人必須在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或能夠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超過時效起訴的,法院將不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訴訟時效是《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強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時間范圍。在法定規定范圍內,行使其權利,可以受到保護,法定期滿后,權利人未行使權利,就不受到法院保護。
二者的區別:
雖然都規定了一個期限,但兩者各自的含義是不同的。表現在:
第一,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決的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多長時間以內,有權對可能發生的產品責任損害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或者說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將產品投入流通后的多長時間內,對缺陷產品負有嚴格責任義務的問題;而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解決的是在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以后,受害的消費者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的問題。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滿后,并不意味著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解除,消費者請求損害的實體權利還是存在,如果生產者、銷售者自愿履行債務的,就不能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再追回已賠償給消費者的財物。但是,請求權的10年期限滿后,法律就免除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即使因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也不承擔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賣出產品時對消費者明示的產品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則不以10年期限為限,而應當以生產者、銷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期限。
如某消費者在1998年購買一臺超清晰彩電,生產商在說明書中注明,該機質量穩定,技術先進,產品可安全使用15年。在2002年12月,該機發生爆炸,造成消費者地財物損失。由于該機造成的損害發生在生產者明示的彩電安全使用期內,所以該彩電的消費者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生產者賠償他的財產損失。又因為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因此該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最遲在2004年12月以前提起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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