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物屬于彩禮
1、給付和受領彩禮的主體不限于雙方當事人;
2、給付彩禮方在主觀上是非自愿的;
3、彩禮主要歸女方娘家。彩禮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付給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結婚置辦各種物品的反倒很少;
4、彩禮在數額上往往很大;
5、彩禮盡管在性質上不屬于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和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但是有時候有交叉。給付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哪些財物不能被認定為彩禮
彩禮作為民間習俗歷史悠久,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征”制度(以男方送財物至女方家來確定婚),唐朝《戶婚律》則明文規定實行“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物制度。千百年來,這種封建禮法已在我國民間根深蒂固,并逐漸演化成民間習俗,代代相傳,在我國鄉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
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屬于彩禮的財物女方家可以自己想辦法將其退回去,具體退回的數量等男方家跟女方家也可以好好協商,畢竟做不成親戚也不要上了和氣。財物屬于彩禮的在沒有結婚時要求返還但是產生了糾紛,可以找律霸網專業律師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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