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并不是對這種區別都能分開。其主要區別是:
第一,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并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第三,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第四,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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