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規定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后,公司想要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請閱讀下文了解。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它包括: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單位卻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屬于違法解除。
二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程序違法。
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 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如果公司確實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該勞動者進行想要的賠償。一般來講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賠償數額的,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工資何什么時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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