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避免因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權益,也為了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能力有比較準確的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那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是多長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在用工過程中,為了防治濫用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過長等現象,我國的法律對試用期的期限作了相關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主要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一段時期。
其中,對于試用期的期限,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對此作了相關的規定,總結起來主要有:
1. 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才可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這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2.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為此而作出的具體措施。
3.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這也是為了防治濫用試用期的情況發生。
4. 并非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譬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另外,還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確定的,但法律并沒有強行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都必須約定試用期,這是可以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約定或不進行約定的。希望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更多試用期方面的知識,請您到律霸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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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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