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概念作了界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其特征應是對周圍環境存有高度的危險性,突出一種危險性。而環境污染一般是指向周圍環境的排污或散發噪聲行為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而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可見,環境污染行為強調的是對周圍環境潛在的或實在的影響,而并不是危險性。商務部《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第9.2.2規定,被熏蒸的糧倉(包括露天儲糧囤、垛),須嚴格密閉,防止毒氣外漏。樓房倉上下及倉外四周,必須保留一定的安全距離:氯化苦30米,溴甲烷、磷化氫20米。在此范圍內從施藥到充分散發毒氣前,均嚴禁住人及飼養家禽家畜。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訴訟與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構成侵權行為的四要件,由于兩種侵權類型都適用無過錯的歸責原則,故受害人都無須對加害人具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但受害人均須證明存在有侵權行為、有損害后果,差異在于損害后果與加害人的侵害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的證明上。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對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醫學和科學有時尚不能完全揭示侵害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原因,受害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是一種蓋然性的證明,否則對受害人來說并不公平。在受害人就因果關系的蓋然性作出證明之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加害人,由加害人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理論上有人將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歸結為舉證責任倒置,這是不對的。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則在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得以體現,司法解釋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了加害人,受害人根本無須就因果關系作哪怕是初步的證明。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并且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無須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樂清市檢察院依法批捕“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鐘某
2021-01-01建立農村水污染受害者社會救助機制
2020-12-04互聯網金融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2021-02-10交通事故警察開的認定書多長時間有效
2020-11-19事故全責不處理能年檢嗎
2020-12-31老人贍養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9執行立案說明已經在執行了嗎
2021-01-18和公司簽勞動合同時收取保證金合法嗎
2021-01-08公司建立了工會可以解散嗎
2021-01-04工傷復議期過不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2020-12-06房產證在銀行抵押起的可以加名字嗎
2020-12-26設立公司規章制度時注意什么
2021-02-23勞動合同公司賠償違約金怎么算
2021-02-22單位給員工調崗應該怎么做
2021-01-23旅游意外險保單索賠流程是什么
2021-02-20交通工具意外保險條款有哪些
2020-11-25合同生效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是否確立
2021-01-04保險公司賺錢問題的方法有什么
2021-02-02對方車輛全責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
2021-02-10進口合同糾紛中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