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是因為員工不符合工作要求或者有重大過錯,那么在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詳細內容請閱讀由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下文,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1、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3、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雇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雇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雇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雇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雇,并無需支付解雇賠償。
即使是員工有重大過錯,用人單位要辭退,其條件也是非常嚴格的。這是我國法律對廣大勞動者的一種保護,但并不等同于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勞動者。這點希望勞動者們能夠明白。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問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履行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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