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有賠償金?哪些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付賠償金?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我國199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法定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和約定終止(即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并列舉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2008年9月18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此基礎上又又增加了4條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8、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勞動合同終止;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風險級別:☆☆☆
風險規避措施:
項目 | 重點注意事項 |
勞動合同到期不得終止的情形 |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5、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6、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職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7、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2008年之后連續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能否通知終止 |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對勞動合同法該條規定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只能選擇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種理解:該條規定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需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要雙方合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兩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不愿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則勞動合同可以到期終止。兩種不同的理解,結果迥然不同,第一種理解,用人單位在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種理解,用人在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有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 |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 對于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回答這個問題,要看看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方的地方政府規定,如果地方政府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提前30天通知的話,在當地的企業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規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否則按照遲延通知的天數支付賠償金。 |
勞動合同到期未辦理終止手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的 | 1.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沒有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期滿一年后仍未補簽勞動合同的,期滿一年的當日,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 | 1.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2.企業與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簽訂聘用合同的,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時,一般不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
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勞動合同終止的;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勞動合同終止的;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支付經濟補償;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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