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糾紛
關于彩禮糾紛的處理,《婚姻法》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發生彩禮返還糾紛怎么辦
彩禮也是一種贈與行為,但是這種贈與是附條件的,以結婚為目的。但是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也會發生一些其他的贈與行為。因此,解決彩禮糾紛,應當與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加以區別:
(一)基于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婚約習俗無關,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范疇,為一種無償的贈與。
(三)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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