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朋友駕駛小型客車,路遇十字路口時與一電動車相撞,致使坐在電動車后座小孩受傷,事故發生后朋友立即與保險公司聯系,保險公司出了現場,立即把受傷小孩送往醫院檢查,朋友為其墊付了醫療費,檢查費,陪護費,電動車維修費,共計一萬元左右,小孩出院后雙方未達成賠付方案,小孩方把朋友當第一被告,保險公司第二被告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醫療費,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費,財產損失共計:16089.6元,扣除朋友朋友墊付的9264.6元,尚應付原告6825元。問:法院未判朋友墊付的9264.6元,朋友又把原告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保險公司稱合同有仲裁約定可以走仲裁解決,朋友該如何維權?
律師回答:
法院本應當一案解決,鑒于你朋友是將原告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故此不應當仲裁。
相關法律常識: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保險法》第?22?、?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
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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