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艾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相識,約定結婚彩禮4萬元,先行給付20000元,當場經媒人將20000元交予被告母親梁某手上,余款約定2007年12月結婚時付清。后劉某便獨自外出務工,期間艾某通過銀行匯給劉某3000元。2007年12月艾某按約定來到劉某家中,要求與劉某結婚,被告知劉某要到2008年4月才能回來結婚。因此事雙方家人因婚事發生爭執,后雙方一直未見面。2010年年底艾某得知劉某已回家,并早已與他人結婚,于是艾某要求其歸還彩禮,但劉某拒不歸還,故艾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歸還彩禮。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劉某于2004年12月與周某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1日起訴離婚,2008年5月正式二人離婚。2010年3月劉某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劉某與艾某相識并商談結婚彩禮時,劉某還尚在婚姻期間,劉某刻意隱瞞了婚姻事實。
【分歧】
劉某隱瞞自己婚姻事實,經媒人介紹與艾某相識,以結婚為由索取彩禮23000元,后一直外出打工,拒絕與艾某見面,劉某尚在婚姻期間就開始與他人商談婚姻,并接受對方已結婚為條件的彩禮,事情敗露后并拒絕歸還彩禮,對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艾某雙方自愿訂立婚約,給付了禮金23000元,劉某后與他人結婚,劉某應該返還艾某彩禮,劉某與艾某之間糾紛屬于普通婚姻財產糾紛。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及其母梁某故意隱瞞劉已婚的事實,由他人介紹認識原告艾某,以結婚為條件索要彩禮40000元,事情敗露后,劉某拒不歸還。劉某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
【分歧】
筆者贊同第二種處理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婚姻詐騙是指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并構成犯罪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婚姻詐騙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做出錯誤的判斷,處分自己的財產,使對方受損。再次,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以婚姻為借口騙取對方財物。
劉某及其母梁某雖未虛構事實,但隱瞞了劉某的已婚事實,即劉某為有婦之夫,通過他人介紹與艾某認識,并以婚約為由向艾某索取彩禮40000元。劉某隱瞞自己婚姻事實的行為使得艾某誤認為劉某是單身,并愿意與其結婚,因此,當場給付劉某彩禮20000元,后匯款3000元。劉某取得彩禮后獨自一人便外出打工,期間艾某多次催促劉某返回結婚,但劉某一值找借口拖延。劉某多次找借口拖延婚期的行為,表現出其并不愿意和艾某結婚。
從劉某的一系列行為出發,并看不出劉某有與艾某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劉某接受艾某的彩禮后便立即外出務工,且一直未歸再與艾某會面。整個過程中,劉某有兩次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第一次是隱瞞自己婚姻的事實,通過媒人介紹認識艾某,并表示同意與艾某結婚,索得彩禮23000元。第二次是在與艾某婚約尚未解除期間,瞞著艾某與他人登記結婚。本案中劉某兩次隱瞞婚姻事實的行為充分反映劉某詐騙的故意,并使艾某信以為真,給付彩禮。其與他人結婚的事實被艾某發現后,面對歸還彩禮的請求,劉某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且抵賴說并未受到艾某的彩禮23000元。結婚事實敗露后抵賴拒不歸還彩禮的行為,充分反映了劉某以結婚為借口非法占有錢財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劉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區別于普通的婚約財產糾紛,劉某與艾某并未結婚,且劉某在收到彩禮后就外出務工,婚約期間兩人再未見面,直到劉某已經和他人登記結婚。因此,筆者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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