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的規定: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的有關規定,在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賬戶之前,職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勞社廳函[2000]143號文的有關通知》對此進行了明確,職工1991年底前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可折算工齡并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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