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部《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3〕224號)規定,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后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關于承包合同引起勞動爭議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42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3〕224號)規定,處理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商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標的、內容及應承擔的違約經濟責任予以確認。如果這些條款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則可以作為處理上述勞動爭議的依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鑒定費用應由誰承擔
2021-02-08質疑公攤面積怎么辦
2021-01-30不接受公司安排可以勞動仲裁嗎
2021-03-01商標前綴后綴是否構成侵權
2021-01-02強制執行會涉及家人嗎
2021-01-28焦作農村人均住房面積有什么規定
2021-01-23車禍死亡怎么計算扶養費
2021-03-23贍養費收入法院能查嗎
2020-11-27審判監督庭有權嗎
2020-12-11公司已經注銷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2020-11-11集資房與眾籌房有什么區別
2020-11-08拖欠工資如何認定為債務
2021-03-23職工連續工作滿多久可以帶薪休假
2021-03-13車輛被炸可不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1-26重大誤解訂立的保險合同是否能變更
2021-02-26人身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
2021-03-23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2020-12-08個人信息錯誤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1-01-13保險公司未勘察現場可以拒賠嗎
2021-01-15保險受益權的主體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