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后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殘疾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在生活中有三個層次的自我照顧障礙:生活不能完全照顧自己,生活的大部分不能照顧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不能照顧自己。勞動能力考核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因工負傷,經治療后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進行勞動能力評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在生活中有三個層次的自我照顧障礙:生活不能完全照顧自己,生活的大部分不能照顧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不能照顧自己。勞動能力考核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勞動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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