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橐龇ǖ乃痉ń忉專ǘ┮幎ǖ母鼮榫唧w,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但是,對于婚后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存在法律爭議:
(1)婚后,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么,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于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于共同財產。
(2)婚后,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筆者認為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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