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
(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
(3)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局限于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
(5)彩禮主要歸女方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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