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為無效或者可以申請撤銷:
(1)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2)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3)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1)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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