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不屬于公司的責任范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訂立的“生死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工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勞動合同中的“生死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88)Mintazi 1號”反應在雇傭合同應嚴格執行勞動保護的規定法律”規定:“工傷是不負責任”是一個違反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被視為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三種情形構成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者采取危險手段,致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第二用人單位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也就是說,國家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認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免除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例如,雇主在合同中寫上“不負責工傷”和“不負責死亡”,并使用各種手段強迫工人簽署包含上述內容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該勞動合同的內容屬于無效用人單位,不能排除上述問題。法律基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無效勞動合同的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使用欺詐、脅迫或以另一方的危險導致另一方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對真正的意圖(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和權利的工人被排除在外;(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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