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當事人的《申訴書》,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二)仲裁辦負責人須自填寫《立案審批表》之日起7日內做受理與否的決定。
(三)決定不予受理的,須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于決定之日起7日內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
(四)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會告知申訴人撤訴;申訴人不撤訴的,仲裁委將作出裁決駁回其申訴。申訴人再次申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立案后,申訴人下落不明的,按撤訴處理。
(五)關于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請查閱國家欄目中的"勞動爭議"欄目。
(六)與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結果可能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或法人,當事人可請求仲裁委員會將其追加為第三人。仲裁委員會若決定追加第三人,應制作仲裁《決定書》,于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決定書》、《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一并送達第三人。
(七)申訴人自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5日內預交案件處理費;被訴人自接到《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于5日內預交案件處理費。當事人為勞動者一方,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當事人為用人單位一方的,不予減免。被訴人在答辯期滿不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的進行。
(八)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時間是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的四日前向當事人發送《出庭通知書》。
(九)當事人應按時出庭。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分鐘拒不到庭的,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仲裁。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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