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能證實以夫妻關系同居
在實踐中認定以夫妻關系同居的情形包括男女雙方未結婚或者離婚后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例如對外宣稱雙方是夫妻,造成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非法同居應該怎么處罰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
當然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對而言,簡單說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借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為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實踐中認定以夫妻關系同居的情形包括男女雙方未結婚或者離婚后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例如對外宣稱雙方是夫妻,造成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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