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有哪種情形的予以辭退
檢察官的辭退,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內解除檢察官的職務關系,取消其檢察官身份。檢察官的辭退是檢察機關的權力,無須事先征得檢察官的同意,其后果是解除檢察機關與檢察官之間的工作關系。
1.辭退的條件。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檢察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經法定程序,可以辭退檢察官。
2.檢察官辭退的程序。檢察官法規定:“辭退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睓z察官辭退程序,與檢察官的任免程序相同。
二、檢察官的辭職情形有哪些
1.檢察官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檢察官辭職的條件,一般說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可以提出辭去職務:
(1)因健康原因難以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或者不能擔任領導工作的;
(2)不能勝任現任工作或者領導工作的;
(3)因為過失行為或者指揮失誤產生不良影響,本人認為不能擔任現任工作或者領導職務的;
(4)不愿意繼續從事檢察官工作或者檢察領導職務的。
上述檢察官辭職條件都是檢察官自愿的,是檢察官的一項權利。
2.檢察官辭職的程序。首先,應由檢察官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其次,經過任免其檢察官職務的機關審查批準;再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辭去檢察官職務的,不再享有檢察官的權利,也不再享受檢察官待遇。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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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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