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試用期員工要給補償金嗎
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不滿七天辭退需付工資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因此,試用期被辭退應支付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為試用工資。
除非招聘時有明確的效率規定,否則效率低不是辭退的法定理由,否則,就涉嫌違法解除,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若試用期員工的行為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需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且宣貫至每一位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勞動者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報酬,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試用是雙方面的,不僅是公司對個人,也是個人對公司的試用。如果單位在試用期間不支付相應的報酬,可以以違反勞動法起訴單位,最后還是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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