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什么情況被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專業技術培訓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你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 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并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員工試用期請假多少天可以辭退?
試用期辭退需要給代通知金么
試用期懷孕公司能辭退員工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2020-11-12什么是探視權,怎么終止探視權
2021-03-11什么是假離婚
2021-02-24婚外生子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2021-01-30哪些遺產可以繼承,范圍有哪些
2021-03-03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021-01-01勞動關系轉移通知
2020-12-10如何確定人壽保險的金額
2021-02-05航班延誤險延誤時間如何計算
2020-11-23保險人哪些情況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0-12-25交通車禍保險如何賠償,賠多少錢
2021-02-19保險欺詐有哪些形式
2020-12-11交強險實施后車賠付要如何去計算
2021-02-05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2021-03-13投保人在保險投保時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1-02-1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2020-12-2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與轉讓有哪些區別
2020-12-31土地流轉法律法規和最新國家政策是什么
2020-11-19土地流轉補償款是如何的
2021-03-06農村征地哪種青苗的補償高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