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關系自然解除時的遺產繼承問題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主體資格主要被限定在配偶、親屬范圍內,其理論依據是親屬關系說。繼承權的取得是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為前提的,法定婚姻因其合法有效,使配偶獲得繼承權。非婚同居當事人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缺乏繼承權產生的依據,所以無法取得法定繼承權。
非婚同居當事人不享有法定繼承權,并不影響其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獲得遺產的要求,法律也為這一要求設計了其他的救濟途徑。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產轉移的五種方式,其效力優先順序是:扶養協議、遺贈、遺囑、法定繼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據這一順序,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可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來實現相互間的遺產轉移。也可以依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通過遺囑的形式,將遺產贈與同居伴侶。如果非婚同居當事人間未采取上述途徑處理遺產的,當事人一方在其同居伴侶死亡后,可以依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遺產酌給請求權,要求分得適當的遺產。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上述法律救濟途徑并不能全面的保護非婚同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應當有條件的賦予同居當事人間一定的繼承權。法律可認定同居當事人之間并不當然的取得繼承權,即不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但滿足一定條件時可取的繼承權: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同居一方死亡,又無遺囑的,另一方取得繼承權;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子女的,且非婚同居達一定年限如2年以上的,取得繼承權;非婚同居期間未生育子女的,但非婚同居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且對死亡一方扶養較多或對死亡一方家庭成員貢獻較多的,取得繼承權。如此設計既有利于維護非婚同居關系的穩定,又加強了對同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筆者認為,在規制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時法律還應明確規定,在當事人一方死亡時,賦予生存一方當事人以析產請求權和對同居期間住房及生活用品的優先購買權,從而更好的保障生存一方的合法權益和非婚同居關系解除后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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