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從幾幾年開始不算
2001年12月26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這與“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表述雖然有所不同,但只有稍稍差別,那就是男女雙方未登記而起訴離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的,這時事實婚姻已經轉變為登記婚姻,按離婚訴訟處理;否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在我國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夫妻關系的結合。
事實婚姻應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主體的特定性,事實婚姻的主體只限于沒有配偶的男女。
2、夫妻名義性,即同居的雙方以夫妻名義稱呼,而且他人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雙方公開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非公開性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有著嚴格的區分。
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5、滿足其它婚姻的實質要件。
1994年2月1日可以說是我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的一個重要時間點,自此之后男女雙方雖然符合事實婚姻的要件,但是也不能再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只能以同居關系來認定。要注意,構成事實婚姻主要還是因為男女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缺少了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
如何終止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胎兒死亡怎么賠償
2021-03-25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范處理原則是什么
2021-01-08P2P平臺因非法融資倒閉投資者的錢還要的回來嗎
2020-12-242020公司破產員工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23離婚后不付撫養費就不能探望子女嗎
2021-02-13最新中止審理申請書模板2020是怎樣的
2021-03-13勞動合同變更時未變的內容繼續有效嗎
2021-02-10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2021-02-20工傷賠償標準2020年
2021-01-04婚前房產已贈與并過戶還能反悔嗎
2020-12-26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2020-11-12勞動關系轉移需要什么手續
2021-02-25擅自離職該怎么做
2021-01-20壽險的投保額怎么計算,購買壽險時又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1-03-182020飛機航班延誤賠償
2021-02-15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在出險后出單賠償案
2021-01-12人身保險內容有哪些
2020-12-04解除保險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2021-01-24人身保險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幾個問題
2021-03-15保險公司墊付方式是什么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