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和幾個朋友到KTV唱歌,在走廊行走時不小心踩在一堆嘔吐物上滑倒,鼻梁骨折,到醫院花去醫藥費數千元。后來,向KTV要求賠償,他們以是我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與他們無關為由拒絕賠償。請問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這涉及到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走廊上有嘔吐物,KTV的管理者理應及時清理,保障客人的行走安全,而實際上他們疏于管理,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理應賠償客人的損失。所以,你可以與KTV協商賠償事誼,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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