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不知道該叫老公還是男朋友-同居11年之久,一直拖著沒半結婚證。現在2個女兒,大的11歲,小的3歲。現在因為感情破裂想解除我們之間的關系,我沒工作,他現在接工程做。我想咨詢下,什么方法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律師回復解答:
協商不成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為訴訟請求起訴至法院,你們同居期間的財產原則上均分。另,提醒應事先對共有財產作一掌握,以免對方轉移。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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