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5日晨,李某駕駛一輛桑塔納行駛到一彎路時,由于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車時駛入逆行,與迎面而來的拖拉機相遇,拖拉機司機張某當即向右打輪避讓桑塔納,致使拖拉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一名乘客重傷及張某輕傷的交通事故,合計損失達1.8萬元,李某的車安然無恙。經交警大隊調解處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李某駕駛的桑塔納已投保車身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處理結案后,李某持其投保的保險單,以“第三者責任損失”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拒賠,雙方遂引起糾紛。
【分析】
一、針對兩車并未碰撞,賠不賠第三者責任險,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拒賠,理由如下:
①根據保險慣例,車身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一般同時發生并同時賠付。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完整無損,如若賠付違背保險實踐。
②《機動車輛險條款》第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而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并未發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前提條件。
③即使按第三者責任立案,由于兩車未發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損失屬于間接損毀,而非直接損毀,因此拒賠。
二、第二種觀點主張賠付,理由如下:
①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避險行為。由于被保險人李某在道路拐彎處占了對方的路面,在即將發生碰撞危險時,張某不得已而采取向右打輪避讓李某,從而致使車輛側翻,張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
②《民法通則》規定:“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張某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是由引起險情的被保險人李某的行為直接導致,理應由李某承擔責任。雖然未發生碰撞,第三者的損失仍可認定為直接損毀。
③根據以上分析,本案具備《機動車輛險條款》第二條成立的兩個要件:A直接損毀,B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因此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規定給予賠償。
【結論】
本案的焦點在于“兩車未發生碰撞,對第三者的損失能否認定為直接損毀?”從車險條款來看,是否發生直接接觸并非是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限制條件。因此,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額度內,從保險公司得到李某應承擔張某緊急避險造成的全部損失1.8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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