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財產的認定】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分割同居財產的步驟】
第一、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第二、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
1、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
3、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
4、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總之,同居財產按照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的原則來分割。另外,解除同居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量刑標準如何
2020-11-14未成年人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嗎?
2020-12-23知識產權專利證書幾年到期
2021-02-07醉酒駕駛緩刑機率有多大
2021-02-11新婚姻法訴訟離婚財產分割
2021-02-11房產證在房屋中介手里不肯退怎么辦
2020-12-27合同隱瞞真實情況是欺詐行為嗎
2021-01-30福利房和集資房有什么不同
2021-03-08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
2020-11-1560歲上班勞動關系存不存在
2021-03-03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27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么規定
2021-02-14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1-07土地出讓金是如何算的
2020-12-26個人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信息公開范圍
2020-12-13公租房拆遷,國家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嗎
2021-02-23一書四方案是誰制定的
2021-01-24桐城農村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有哪些區別
2021-02-09拆遷房產糾紛產生的原因
2021-02-08農村房屋拆遷糾紛中的繼承問題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