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別的規定,《刑法》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條規定中,“同居”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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