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事實婚姻的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而“非法同居”,這個概念最初出現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行《婚姻登記條例》時已經刪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說司法審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關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法律用語。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沒有規定無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規定,而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都是可行的。所以將這種同居行為指責為“非法”,沒有法律依據,這種指責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則又當別論。
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屬于無配偶的雙方自由選擇同居的一種類型,不受別人的阻止,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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