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區別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是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賴于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電子商務中金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于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二、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利用數據電文進行的各種信息傳輸是有效的,“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新《合同法》也已將數據電文列為“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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