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案件中是否應承認事實婚姻?
在重婚案件當中是承認事實婚姻的,有配偶的情況下跟別人形成事實婚姻也構成重婚罪,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二、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guī)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guī)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fā)生重婚。
因為事實婚姻跟一般的出軌是不一樣的,既然能夠被界定成為事實婚姻,那就說明雙方在一起生活的這種狀態(tài)跟夫妻關系是一模一樣的,因為雙方當事人毫不掩飾這種不正常的關系,甚至向別人解釋雙方就是夫妻關系,所以,有配偶的事實婚姻屬于重婚。
事實婚姻離婚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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